播报:培养"商业间谍"抄袭技术还高薪挖人抢客户 3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
抄袭技术、高薪挖人、培养“间谍”、抢夺客户,短短10个月,造成被害单位利润损失500万元。2022年6月8日,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D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3名被告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该案也是苏州地区近十年来首例起诉并获得判决支持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检举”牵出惊天内幕
(相关资料图)
常熟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在国内窑炉制造行业内是唯一能够自主研发、生产某型号工业窑炉的企业,可在2017年7月却遇上了“强劲”的对手D公司,D公司不仅能生产与A公司高度相似的产品,售价也远低于市场价,造成了A公司大量客户的流失。
D公司的技术从何而来?这所突然崛起的公司是谁在经营?这些问题使A公司的负责人辗转难眠。直到这天,一位特殊访客的到来揭开了谜底……
“我要检举,你们单位有‘内鬼’!” 2021年3月,一名访客来到A公司,声称公司有盗窃图纸的“内鬼”。检举人是A公司的离职员工徐某,徐某离职后与他人共同筹建了D公司。身为创始股东的他却被排挤出D公司,郁郁不平之下他决定到A公司检举。
真有“内鬼”吗?原来,D公司只能生产普通的工业窑炉,为获取高额利润想生产烧成炉,但缺乏技术人才,便从A公司挖人。D公司与A公司的马某达成协议,让马某非法拷贝A公司服务器中采取了加密措施的技术图纸。得手后,D公司生产出了与A公司高度相似的烧成炉,恶意以低价抢夺A公司原有客户。马某作为内应,还长期向D公司提供A公司的经营信息,活脱脱一个“商业间谍”。
逐个击破办案难点
虽然把来龙去脉调查清楚了,但“证据”才是办案的定海神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何难以办成刑事案件,是因为证明侵权过程、鉴定商业秘密、损失数额认定都是指控难点,需要逐个击破。
市场上出现相似的同类产品,是不是就能认定商业秘密被侵犯?
“只有确认是否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这三个要件,我们才能给案件定性。”办案团队成员顾万炎说到。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应当以技术图纸中属于企业独创且具有一定功能的技术参数作为“密点”。经鉴定,A公司提供的5个密点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因其具有商业价值,而且A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同时,经鉴定D公司的侵权产品图纸的相关技术参数与上述密点构成相同,可以证实D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认定了,可商业秘密的损失价值如何认定?这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另一个难题。D公司侵权产品是定制产品,因尺寸差异,每件产品实际利润与A公司不同,增加了认定难度。办案团队经多轮研讨,认为报价存在议价空间,评估成本主观性太强,以预期利润认定损失数额不太合理,建议对审计侵权期间A公司所有同类产品的利润,得出平均利润以认定损失数额,公安机关采纳了上述意见。经审计,造成A公司损失500万元。
延伸触角精准“护智”
“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各被告人宣讲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助力企业追赃挽损,通过释法说理,D公司负责人主动退赔人民币120万元。最终,D公司被判处罚金450万元,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为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办案期间多次实地走访被害单位A公司,就公司保密制度存在的短板制发检察建议,提出7条整改意见。同时,主动走进企业“以案释法”,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
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常熟市检察院还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八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联盟”,将整改后的A公司设立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点,供当地其他高科技企业学习参观,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近日,该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李海慧